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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:1988年10月,国家旅游局批准“中青旅”英文名称缩写为“CYTS”。“中青旅”于2000年5月以前先后在保险、修车、信息、运输、娱乐、餐饮等六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“CYTS”商标。 1996年1月,“中青旅”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,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“CYTS”商标,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已经注册的“CITS”商标相近似,驳回其申请,“中青旅”不服,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,商评委于2003年2月17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,以相同理由再次驳回“中青旅”注册申请。“中青旅”仍不服,起诉到法院。 “中青旅”认为,“CYTS”与“CITS”含义不同,读音不同,字母Y和I的字形有显著区别,不会造成混淆。同时,“中青旅”是中国三大骨干旅行社之一,“CYTS”标志已成为著名标志,不易造成普通消费者与“CITS”的混淆。 商评委认为,“CYTS”和“CITS”两个商标整体外观近似,且有三个字母相同,不能使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差异;两商标读音近似,均按字母顺序逐个发音,听觉效果近似;两商标虽然含义不同,但均由字母组成,且无图形组合,一般消费者易于将其视为普通字母的组合。因此,两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。 一中院认为,申请商标“CYTS”是“中青旅”英文名称的缩写,是对“中青旅”机构名称合理使用,引证商标“CITS”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的缩写,两商标同是机构名称英文缩写,其中英文字母C、T、S相同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,而公众对英文缩写名称一般会考虑名称构成字母所代表的含义,而“Y”和“I”所代表的含义明显不同,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。因此,申请商标“CYTS”与引证商标“CITS”不相近似,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主要证据不足,依法应予撤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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